设计施工资质互认,项目经理终身担责,工程总承包出新政

 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本月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总承包,有利于促进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有利于实施风险承包,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办法》中几个方面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分包不免除其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设计和施工资质互认: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项目发包和分包要求:《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风险分担内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该经理应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或未获得注册执业资格,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